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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怎么的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08-19 新疆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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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如何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较高,并熟悉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依法履行职责,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9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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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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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复合性的客体,既涉及到金融秩序的稳定,也涉及到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同时还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洗钱罪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进而通过将这些非法所得收入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或上市流通等方式,以实现其合法化的目的。
再次,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年龄段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种类型的单位。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洗钱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有明确的故意心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故意实施的,同时还期望这样的结果能够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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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独立于主刑之外的附加刑的人员,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犯罪行为相对轻微,无需通过逮捕来加以惩处,然而又存在着一定的可能性会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甚至可能会对诉讼过程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应当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那么也应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
这是因为虽然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但是在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而且也没有必要进行逮捕。
3.对于应当进行逮捕的人员,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的疾病,以至于无法进行羁押,例如由于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那么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这主要是出于人性化的考量,因为对于这类人员来说,身体健康显然比人身自由更加重要。
4.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逮捕的人员中,如果她们正处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则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对于这种状况,若在逮捕之前就能察觉到,便不应继续执行逮捕命令;
反之,如果在逮捕之后才发现此类情况,那就必须要改变强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代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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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必须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办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办将变更请求交仲裁庭。仲裁庭决定变更的,仲裁办将“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仲裁办将“不同意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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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律师收费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未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其代理费用在每个案例中将从800元至10000元不等,而如果涉及到财产关系,那么每个案例的基本服务费用则会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浮动。
当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时,我们将会根据以下比例进行分段累计计算。
具体来说,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
而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则为4%至5%;
以此类推,直至争议标的额达到5000001元及以上,此时的计费比率将降至0.5%至1%。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无论是否涉及财产关系,每个案例的代理费用都将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浮动。
然而,如果涉及财产关系,那么代理费用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来执行,且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
最后,在审判阶段,如果不涉及财产关系,那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代理费用将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浮动;
而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其代理费用也将在2000元至15000元之间浮动。
但是,如果涉及财产关系,那么代理费用将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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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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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集体土地算侵占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非法占有集体土地行为,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这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并构成犯罪行为。
2.在讨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之时,我们需要明确其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
这些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标准,都将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核准后,设立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3.在核算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此项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本单位数据为基础,同时结合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参考依据。
如果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足以维持必需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可以适度地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4.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则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而遭受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则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其他设施等,因征地而遭受毁损,向该附着物所有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最后,安置补助费则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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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有哪些?
1、仲裁法出台背景。2、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3、六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4、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农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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