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班途中坐黑车出车祸也算工伤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公司提出根据该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张某在事发当天应该休息,因此不属于上班时间。认为,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考勤管理规定》已向员工公示,而且该公司未按照某区劳动保障局规定的时间提供考勤、记账凭证、工资表并指派证人接受调查。因此,该《考勤管理规定》不能否定张某于事发当天去上班的事实。
2、关于公司提出张某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上诉意见,认为,对于“上下班途中”不应当做过于机械的理解。该“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如果将“上下班途中”仅理解为必须是户籍所在地到单位的路途,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的。从区劳动保障局提供的这方面的证据看,对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已经达到了合理路途的证明标准。
3、关于公司提出张某乘坐的是没有运营资质的“”,因此张某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意见,认为,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件事实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排除性条款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此,张某乘坐“”并不构成其应认定为工伤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