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限定》(浙政19994号)第十条“得到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量为持续工龄。现就得到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工龄计量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已得到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限定学制时间均可计量为持续工龄。
二、提前得到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事实上时间计量;延时得到学位的,按该学位的限定学制时间计量。计量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量;非正常入学,按事实上开学之月起计量。
三、得到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取报到之日算起。
四、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得到学位的限定学制时间也可计量工龄。
五、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另一半,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折回而被作自动去职处置,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得到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限定学制时间也可计量为持续工龄。
六、未得到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得到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限定学制时间,不能计量持续工龄。
七、得到学位后增加的工龄,填写表格时需在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