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
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可见,在高温状态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
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工资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如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工资照样发。
因此公司以“高温停工”为由降薪,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属克扣工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