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采用“交付”原则,即交付之前由出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方承担。因此,房屋出卖方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方,若双方无另行约定,则自交付之日起,房屋的所有风险都应开始由买受人承担,不受是否未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影响。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