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单位真不够意思。。给你调整岗位的话,你可以以“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没再呆那必要了,注意:非特殊情况,同样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同样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只是这样的话就没那么顺利解除劳动合同了,估计单位不会同意,需要走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一漫长之路了。这也正是单位不够意思的地方之一。不过也难说,说不定你这么一搞,单位马上给你退工和补偿了呢,因为拖得久对单位来说是损失,劳动合同未解除,得按月支付工资啊。。相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