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不辞职亏的情况,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任何时候解除或者中劳动合同,均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旧伤复发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