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有争议的。一般认为,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适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也就是说,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退休后与用人单位间不再是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未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退休职工与用人单位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如果在劳务合同中对因工受伤事宜有约定,则依约定处理,如无相关约定,退休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退休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所列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