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2月14日随着菏泽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环保意识的提高,设在菏泽城区内双河路附近的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需要搬迁。2000年秋天,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和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签订协议,约定农药公司以每亩1.18万元购买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所有的50.03亩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并按省政府2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所有人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2001年春天,农药公司向三里河村支付了上述费用,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亩土地。但土地实际所有人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该土地。鉴于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菏泽市政府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01252号批复》批准,发布了《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将上述协议约定的50.03亩农田变为政府征用后出让给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用于建设灭多威生产车间。农民上诉至山东省法院,山东省法院以“征地行为是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的行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为,根据《复议法》第三十条二款的规定,只有省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才是终局决定,本案省政府对菏泽市政府上报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作出的批复,是内部程序的规定。一审认为省政府的批复是终局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但适用法律和裁判正确,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了农民的上诉。农民以菏泽市牡丹区政府为被告,以“国土资发1999375号文把灭多威农药列为禁止供地项目;根据环发119999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化学农药制造建设属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政府征用农田在距离农村住户不足50米处建设农药厂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供应政策”为由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的征地行为。菏泽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菏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公字2000第5号《征地方案公告》合法,案件受理11210元由农民负担。农民对此不服,上诉到山东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