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 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4、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5 、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