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