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试用期,那么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约。如果员工已经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后以试用期间不合格为理由辞退员工,作出解约决定是违法的。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具体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