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过期商品并非是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的,而是企业保管不善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而单位要求员工赔偿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