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应符合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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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必须要达到质量标准,并且要出具保修书,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之后,才能够交付使用。2、想要达到交付的条件,消防、电梯、燃气还有规划、环保等方面,都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要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才算合格,之后才能够具备交付的条件。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保修书,同时工程验收方合格之后才能够交付使用。
商品房交付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商品房交付应符合什么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相关的规定,如果是交付的商品房,必须要达到质量标准,并且要出具保修书,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之后,才能够交付使用。如果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不能够使用。

2、想要达到交付的条件,消防、电梯、燃气还有规划、环保等方面,都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要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才算合格,之后才能够具备交付的条件。

3、交付的条件还有一个就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保修书,同时工程验收方合格之后才能够交付使用。

对于商品房不具备交房条件的,购房人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哪些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验房收房目的是查看所购房屋的质量是否有保证,否则价格再优惠,条件再方便都会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所以提醒购房者一定要重视检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房条件,对于自己可以查看的文件要让开发商及时提供,如果查看文件有困难可以请律师 帮助审查。对于自己发现的问题开发商不承认时可以请专业检测机构来检查,购房者注意保存证据,以便诉讼时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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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关于期房的交付,商品房买卖双方最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四种标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关于期房的交付,商品房买卖双方最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四种标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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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般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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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期房交付的标准是什么关于期房的交付,商品房买卖双方最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双方认可的交付标准。目前的格式合同中仅规定了四种标准: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这四种标准都会取得一定的证明文件,但验收部门不可能对每套房子都进行验收,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难免会有部分房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该种房屋是否视为交付作为开发商,已经取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当然认为符合交付条件;但对客户来讲,自己的房子存在问题,肯定不算交房;开发商什么时候符合条件,什么时候算交房,修缮期间开发商需要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特别是对精装修的房产,存在问题的概率越大,但是现在的合同文本中却无法解决。因此,无论对开发商还是客户来讲,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好本套房产的交付条件及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非常有利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如果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需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存在问题的房屋不视做交付,那么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需要向客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逾期交房超过一定的天数,则客户可以行使退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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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转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售商品房转让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说明预售合同转让是有条件的。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6、商品房预购人如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单纯权利转让、可以不经过商品房预售方的同意,只要通知预售方即可,如预购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后转让预购合同的行为。否则,必须征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的认可和同意。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预购人将预购合同转让给
第三人时,多数情况下,是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预购人成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承担人;商品房预售方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商业信誉如何,又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紧密相关。因此,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情况必须征得预售方的同意。以下几种情况,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

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

二、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

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

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

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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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购房人除了享有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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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了解一下商品房现售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般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的用地合法;
(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规划、建设手续合法;
(
4)已通过竣工验收。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符合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主要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
(
7)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首付付完,能无条件退款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品房交了首付无条件退房的情形 1、延迟交房。此现象比较严重,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购房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几年一些房地产运作不规范,一些开发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购买这些楼盘的购房人入住多年后无法拿到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5、无法得到贷款。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如果是公积金贷款,需要开发商出具相关资料,交由公积金归集部门审核。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同样,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办理商业按揭贷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规定退房。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新版合同规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7、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伤”,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较少发生。出现这种情况,首先是开发商难以拿到《竣工备案表》,无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新版合同规定,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款,并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9、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也会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10、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告知购房人房产已经被抵押的情况下卖房,合同无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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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现在购买商品房,既可以选择商品房预售,也可以选择商品房现售。但为了避免遥遥无期的等待,大多购房者会选择购买现售房。即便如此为了保险起见,购房者还是应当了解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而要是开发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话,建议最好也不好购买期房。下文中,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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