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雇佣单位这种违法的行为,在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明确的赋予了职工自愿辞职的权利,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用人单位没有权利也不能以各种理由延后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劳动者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实质性的条件,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雇佣单位即可。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明确的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想要解除合同的劳动者符合上述的条件,对公司拖延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是完全可以忽视,可以直接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处理,因为对于劳动者,法律还赋予了其这样的权利:职工在主动提出离职后,有些职工对于用人单位的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并不在意,导致在新的任职单位无法获取职工的人事关系和档案,也就无法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应在与雇用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当然在这之前,应当先跟公司领导进行协商,相信如果是通情达理的领导都会准许的,如果协商不行,那就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