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以浙江省为例,因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施行总额补差,后来2009年8月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实就是所谓的双赔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中存在2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人身损害,是可以追究致害人侵权之诉,另一个则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工伤纠纷,属劳动纠纷。两者之间可以分别单独的。除非地方有不能双赔的规定,否则均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