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1、以共有房产应有份额设定抵押,应当将其与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区分开来。前者的抵押标的为“应有份额”,后者的抵押标的为“共有房产”;前者是对共有房产的份额权的处分,后者是对共有房产整体的处分;前者的抵押,按份共有人可自行决定并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2、后者的抵押,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扩展资料其他共有人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权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所以共有财产的夫妻一方作为抵押人因违反《婚姻法》而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共有人可以依据《婚姻法》向抵押人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综上所述,有关法律规定的需经共有人同意,该“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已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证书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继承等关系取得房地产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