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他物权制度,是通过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这两部分建立的,主要为三个部分:
(1)以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念,设立用益物权制度。民法通则
第五章
第一节从第80条至第83条,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含采矿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和相邻极。
(2)以债务担保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制度。民法通则在
第五章
第二节债权中,规定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权包含质权在内,因而实际上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通过大量的司法解释,详细规定在我国现实民事流转中存在的典权制度。这种典权制度目前只限于房屋一种不动产适用,对于房屋以外的土地等不动产,不适用典权制度。此外,最高人民通过司法解释,还确认了地上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