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救助对象,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分别给予下列救助:
(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减免保育教育费;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免除住宿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免除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发放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安排勤工助学等救助或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地实际,增加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