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招聘一名高管时明确规定,必须有总经理助理相关工作经验、大学本科学历。任某伪造某跨国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作经历前往应聘。后成功过关,且一直工作做的很好,我公司同任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但近日公司发现任某用虚假简历应聘,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虚假简历应聘,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陈小姐陈小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任某在公司招聘时就弄虚作假,明显与之相违;
第
二,任某伪造的从业经历应聘,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欺诈,而通过欺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合同;
第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故,无论任某是否胜任工作,公司都能单方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