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免租的起止时间。
不管免租期为多长时间,最好明确约定具体的起止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这样不需要推算即可看出哪一天开始计租。有的合同往往只写免租期为多少天或多少个月,但又没有约定起算时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歧义或不同的理解进而引发争议。
二、免租期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作为出租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免租期间内使用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等 需自行承担,避免承租人以约定不明确为由扯皮或恶意利用免租期,在免租期届满之后以各种理由拖欠应缴租金。实践中,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交房时支付租赁保 证金及首期租金。
三、免租期内可否转租。
有的合同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由于租赁期也包括免租期内在,所以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在免租期内是不能转租的,否 则构成违约。有的合同中,出租人会赋予承租人转租权,但由于免租期内承租人并不用交纳租金,所以在免租期较长的情况下,有的承租人会将房屋转租收取受转租 人的租金获利,这与出租人给予免租期的初衷是相违悖的。因此,在允许转租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进一步对承租人可否在免租期间内通过转租获取租金利益 或如何分配该租金利益作出约定。
四、免租期可否调整。
有的情况下,出租人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较长,而承租人利用很短的时间装修完毕开始经营活动,这也与免租期是由于装修无常 使用房屋的理由相悖,所以合同中可以约定承租人提前完成装修开始经营的,免租期可提前结束。当然,若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出租人是没有权利要求提前结束免租期的。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