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的,男方可以据此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向人民。
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前提和基础的,只有依两人的共同意愿才能实现。但是,如果女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导致男方生育权无常实现时,双方协商无法调解的,男方有权向请求离婚,通过和别人再组成家庭实现自己生育的权利。
因此,如果女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的,男方可以据此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向人民。实际上,男性生育权的实现,是无法强制女性去执行的。但当女方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生育,致使男性生育权无法实现时,男方只能得到司法救济,实现利益补偿。即对于男方因生育权提出离婚的,人民在查明上述真相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般准予离婚并可酌情采取财产利益倾斜分割予以补偿。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