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公司老总咨询我一个问题;有一位员工到2013年1月止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一年零7个月。由于在前两个月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已经将该员工辞退。辞退员工后,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老总非常恼火。特电话咨询我。其实该老总也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也了解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他认为既然双方都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认为该老总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不够全面,而忽略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实,本律师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性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新赔偿金。也正是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存在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同时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劳动者提供了利用空间。所以本律师请各位企业家必须转变以前观念,牢固树立起用工就要订立书面合同的理念,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