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乘车人等,如机动车驾驶人的雇主、上级领导、乘客、托运人等。二是,必须具有强迫他人进行违法行为。“强迫”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及其他强迫手段,强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三是,存在违规驾驶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是指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超载行驶、超限行驶、超速行驶、酒后开车、不按规则避让等。四是,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了交通事故”指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应当注意,违法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规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三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强迫”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并没有服从,或者尽管机动车驾驶人在行为人的强迫下违规驾驶机动车,但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不构成本项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五是,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如果上述强迫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拘留,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拘留,以及在十五日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拘留的具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