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物权是可以继承的,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旦死亡,村委会就可以无偿的收回承包地,《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八)承包人死亡且无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承包人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话,村委会是无权以承包人已死亡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是也并没有完全的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