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同居非婚生育一女,妻女惨遭丈夫抛弃彭某与叶某于2011年1月份相识,并于3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但期间并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9日生育一女,2014年7月份,叶某抛下彭某及孩子失去联系至今,此期间孩子一直由彭某一人抚养。故彭某诉至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叶某按每月15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孩子生活。判决:妻子独自养女诉讼维权,判决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彭某与叶某于2011年相识并于2012年生育一女,此时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叶某抛弃妻子下落不明。认为,对于彭某与叶某同居期间生育一女的事实,有彭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双方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依法应予以认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叶某作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叶某承担子女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律师说法:解除同居关系还需抚养子女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既然法律规定同居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解除了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