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后的在职女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当月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如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执行,即:工资照发,若双方有疑义,具体咨询卫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