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以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的种类和理由、适用对象和相应程序做了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及审判官的中立性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司法实践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的公信力。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具体有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