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申请的具体理由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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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属于本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本刑事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可能会造成影响。5、接受本案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刑事回避申请的具体理由是怎样的

一、刑事回避申请的具体理由是怎样的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事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范围比较广,除了案件的审判人员外,还包括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然书记员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也是适用该制度的。但是对不同人员申请回避,此时有决定权的人不同,一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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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业的律师好,我想了解一下法医鉴定回避理由是什么,具体是怎么样的,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回避制度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二、《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
第七条 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第八条 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本机构将追究其责任。
购买保险能避税吗?具体如何避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买保险能避税吗?具体如何避税问题解答如下, 这些都是有收益的。年收入12万以上的要上税,投联型,理赔金不用上税,这些收益再多也不用上税。2受益人得到的保险生存金1保险有分红型,万能型保险是否有避税、避债的功能。保险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是有避税、避债功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如何将自己的资产有效,不被侵蚀缩水成为重中之重,一般导致资产缩水的原因无外乎:创业失败、投资失败、政策影响、婚姻风险、子女挥霍以及生命风险等。风险主要集中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混淆,直接导致众多企业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谓的“无限责任”保护也根本没有起到作用。商业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风险管控工具,无论《保险法》、《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对于人寿保险均有明确法条确定其资产作用。从资产管理角度来看,不同寿险产品可以取得不同资产管理目的。例如终身寿险可以通过杠杆效应,放大寿险保额,起到资产传承、避税保值的效果;分红年金,可以通过缴费期、领取期的不同设置,起到资产、按需补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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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回避的申请人具体有哪些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了解到,能够申请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等回避的主体,主要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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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现在在负责一个公司的破产事项,问一下破产管理人回避申请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为规范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促进市场化导向破产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相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负责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并商相关审判业务等部门指导、监督、负责辖区内管理人的动态管理工作。破产清算中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由审判业务庭负责。监察室负责实施管理人制度中涉及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本市两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需指定管理人的,统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内选取,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理人的,相关业务庭应在裁定受理后向该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提交《指定管理人函》,该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报送《指定管理人申请书》。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庭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指定管理人的,应向本院司法鉴定处提交《指定管理人函》。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接到基层人民法院或本院业务庭选定破产管理人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组织选定破产管理人,以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需要选用本院辖区外管理人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选定破产管理人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选定的破产管理人通知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或者相关业务庭,基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业务庭。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指定破产管理人一般以轮候、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及省高院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包括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以轮候方式在管理人名册内社会中介机构中依次选定管理人。轮候的顺序以公开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摇号程序由市中院司法鉴定处主持、院监察部门监督、管理人代表操作完成。

(二)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已知的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企业破产案件,市中院可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建议,在列入管理人名册、住所地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或临近县市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中,按不低于
1:3的比例确定备选范围以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以竞争方式在A组破产管理人中产生。

(四)由政府主导的特殊破产案件,在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充分听取政府部门的意见。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报请院领导同意,按要求以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
A组破产管理人共计15家,按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2:1的比例确定。首批A组破产管理人由列入省级管理人履职资料库的机构、第一批破产管理人机构及部分第二批破产管理人机构组成。(第二批破产管理人机构按各行业综合排名名次确定组成,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公布的上年度综合排名为准),有效期一年。以后每年评选一次,由市中院考核评审委员会根据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上年度行业排名等因素综合确定。A组机构如发生重大违规、违法情况的,应立即退出由排名最靠前的机构接替。被退出的机构三年内不得编入A组。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指定联合管理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指定联合管理人旨在发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特长和优势互补,故原则上应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含个人)组合构成。
第六条 确有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导致案件重新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机构可以第一顺序重新进入轮候选定。
未结破产案件(含指定联合管理人的案件)超过2件的机构和个人不参加选定。
A组破产管理人以竞争方式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未结案件超过2件的,不参加竞争选定。
参加选定的机构应自觉遵守选定纪律,故意扰乱会场纪律严重影响选定程序的,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可以暂停该机构参加本次选定。
第七条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需要指定清算组临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应事先逐级上报请至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同意。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即依照浙江省高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第11条规定的程序产生管理人。
第八条 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进入机构破产案件外,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接受推荐方式产生中介机构管理人情况除外。
第九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市中院应根据规定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由院考核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担任负责人,司法鉴定处、相关业务庭、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审判人员、监察部门共同组成,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同时,应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十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需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入册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各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应逐级上报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选取;需指定外省人民法院入册机构作为管理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申请选取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批准。
第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选定管理人,应事先通知相关机构和个人,并及时告知选定结果。机构和个人具有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机构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指定。
第十二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重新按程序选定管理人。
第十三条 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需要委托审计、评估的,应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向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对外委托部门按规定程序在名册内随机选取。
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需要选取拍卖机构的,由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宁波市人民法院拍卖委托暂行规定》的程序,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选取。
审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委托。
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事务中需要委托会计、法律相关事务的,应优先在入册管理人中委托。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相关业务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罚款的,应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备案;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可视具体情节同时作出暂停或者除名的建议,报请省高院决定。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影响破产审判的,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可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和相关业务庭建议视情报请高院作出暂停、除名等处理。
第十五条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在管理人名册内指定,参照破产管理人选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未涉事宜依照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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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些都是有收益的。年收入12万以上的要上税,投联型,理赔金不用上税,这些收益再多也不用上税。2受益人得到的保险生存金1保险有分红型,万能型保险是否有避税、避债的功能。保险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是有避税、避债功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如何将自己的资产有效,不被侵蚀缩水成为重中之重,一般导致资产缩水的原因无外乎:创业失败、投资失败、政策影响、婚姻风险、子女挥霍以及生命风险等。风险主要集中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混淆,直接导致众多企业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谓的“无限责任”保护也根本没有起到作用。商业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风险管控工具,无论《保险法》、《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对于人寿保险均有明确法条确定其资产作用。从资产管理角度来看,不同寿险产品可以取得不同资产管理目的。例如终身寿险可以通过杠杆效应,放大寿险保额,起到资产传承、避税保值的效果;分红年金,可以通过缴费期、领取期的不同设置,起到资产、按需补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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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回避的事由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如果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和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相关的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诉讼代理人的,诸如此类的情形下,应该主动回避没有主动回避的嫌疑人,可提出回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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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我弟弟的案件的日期临近,听说可以有申请法官回避这个权利,想问问如果要申请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是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朋友您好,下面为您提供申请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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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有一件案件正在法院审理,她作为原告由于有些急事想让法院延期审理,请问延期审理申请事由,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二、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四、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3、恢复审理上。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刑事诉讼中如何申请回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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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申请回避的条件主要有三种,1、相关人员属于本案中的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相关人员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3、相关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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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需要和其他公司进行合作,现在涉及到了仲裁的问题,咨询下商事仲裁 回避申请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据此,提交仲裁解决的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哪些不能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四、当事人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条规定说明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最关心的是纠纷能否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所以准确选择仲裁机构是极为重要的。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选择仲裁成本低的仲裁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仲裁成本考虑,一般不宜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国外仲裁机构路程较远,来回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时间上也较难掌握;其次,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费用高昂,许多国家的仲裁员按时间收取仲裁员酬金;另外,语言沟通较为困难,而法律上的陈述又不能有半点含糊,故交流难度也较大,必须专门聘请外语翻译,支付昂贵的翻译费。相对而言,中国的仲裁机构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不但已经有充分的能力处理各种各样的纠纷,而且在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硬件设施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所以当事人可以充分信任国内的仲裁机构。
  
2、选择大城市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选定国内仲裁机构时应当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仲裁机构,原因如下:一是大城市经济发达,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经验丰富;二是大城市仲裁机构条件优越,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高于中小城市,是案件高质量审理和裁决的有力保障。硬件设施和秘书人员的配备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三是大城市交通相对便利,便于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3、选择就近的仲裁机构。
  确定选择一个仲裁机构后,就由这个仲裁机构来安排和组织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于当事人来说,就要按照选定仲裁机构的规则以及通知、安排来参加仲裁活动。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距离当事人所在地很远,那么就可能带来很多不方便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所在地或临近的仲裁机构,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参加仲裁活动的成本,也使当事人不用来回奔波于两地。
  如果以上三点仍然不足以让当事人决定选择仲裁机构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基于信任选择信誉较好的知名仲裁机构。另外当事人应注意将选定的仲裁机构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写明,例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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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罪的申请理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我想问一下《未申报工伤的理由和依据》具体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受了工伤,需要申请工伤保险。
[律师回复]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提交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外,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对《未申报工伤的理由和依据》具体有哪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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