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独生子女证》或单位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2、医疗、因生育或者流产,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产假之後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单据;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和第十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审批後由经办机构报销费用,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时的本人缴费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怀孕後的产前检查费、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3:1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後,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5,不得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