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主持拍卖,竞拍到的人如果不买,保证金会被没收。被执行人想要卖掉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不能过户,但是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这类买卖合同生效应结合以下几方面情况综合认定:
1、房屋所有人是否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
2、买卖房屋过程中,一方付款是否能抵消查封所要求的价值;
3、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否有公示;
4、买方是否知道房屋被查封的事实。结合具体的情形,若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已查封的房屋,并且已付款,且符合查封所需价值的,则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