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拟制血亲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于该子女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也就是说,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就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养子女。养父母有权也有义务管脚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是未成年养子女的监护人。因此,一旦养父母利益,就如同亲生父母离异一样,并不会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离婚后,杨父母仍然有义务对养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