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公司春节前发出书面通知,春节放假天数为1月25日到2月6日,2月7日正常上班。现在要发2月份的工资了,公司说春节放假天数超过了法定的天数,要们5.5天的工资。公司当初告知我们放假天数,但是未说明多放的天数要们的工资,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了五天半的工资。这是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请问我现在要怎么维权谢谢[答复:]你们公司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形成了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引申到春节来说,国家规定除夕到初二为法定节假日,加上前后的双休日,一共是7天,这些是应该休息的。但是你们公司多放的几天,对于你和公司来说,按照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要求,本应该形成员工提供劳动,单位支付报酬的双方权利义务。此时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诉员工这几天可以休息,不必来上班,但是并没有提到报酬的事,那自然认为单位选择放弃要求员工提供劳动的权利。同时员工并没有明确和单位表示,我们这几天不要工资了,所以员工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不想给员工发工资,只是公司自己的单方面意思而已,而且并没有明示。同时,春节前后业务淡季,用人单位为员工多提供有薪假期的例子国内比比皆是,员工接受到公司发出休假的书面通知,并且这个休假通知是将法定节假日一并写入的,员工很自然地认为这是有薪假期。因此,如果公司认为自己的书面休假通知构成默示无工资,也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