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其所指债务应该只限于合同之债。
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2006年5月至要求与李某离婚,于2006年6月1日当庭作出判决,准予陈某与李某离婚,陈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人民币10万元由陈某与李某各得5万元(无其他共同财产),两人均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2006年6月3日,陈某因过失致张某重伤,张某2006年8月伤势初愈后,向要求陈某赔偿其所花费的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时,陈某对张某所付的侵权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能否向陈某及李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