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去世,车牌和车辆并不因此而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由此可见,车主去世并不是车牌和车辆报废法定情形,不能因此而报废。只要车辆属于车主的合法财产,车主去世后,应当由其继承人合法继承。车主的继承人可以凭继承证明材料,办理车辆的产权登记转移即俗称的“过户”,而不是办理车辆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