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是享有,所有权是肯定的。抵押权得到司法解释的认可。最高人民于201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即旨在明确,除非第三人对物权的取得不符合善意标准,出租人对设备享有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合同法》的规定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