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您好,根据《市最低工资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规定,下列各项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中班、夜班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是指:
①医疗卫生费;
②丧葬抚恤救济费;
③生活困难补助;
④文体宣传费;
⑤计划生育补贴;
⑥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
4、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是指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6、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