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劳动者而言,缴纳社保的基数比实际工资少,相当于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变少,劳动者可以去社保局投诉,社保局会责令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也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用人单位而言,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违反劳动法律,会面临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