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质权人对质押物的损坏有哪些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质权人对质押物的损坏有什么责任
《担保法》第69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质押财产因不可抗力损坏的责任由谁承担
首先,质权人就财产剩余价值继续享有质权。
其次,对于损害部分的不利后果的承担: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从法律规定。
第
一,对于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财产损坏的,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从法律的一般规定来看,质权人仅在自己对于质押财产损害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财产损害的,质权人不承担责任。
第
二,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
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
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
2、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3、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