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继承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二继承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三继承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被继承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于一九 年 月 结婚的,
第二继承人随母到吕家,当时是两周岁,被继承人与
第一继承人结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即
第三继承人。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于一九 年建筑砖瓦结构房三间。于二0 年 月被继承人去世,但其遗产没有继承,第一继承人又与她人结婚。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三位继承人达成继承协议,内容如下:
(一)三间房屋是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一间半房屋是被继承人遗产,另一间半房屋是第一继承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一间半房屋是遗产,依法应当由三位继承人均等继承。
(三)第三继承人出具书面赠与协议,她依法继承的被继承人房屋的遗产份额,赠与第二继承人。所以,第二继承人应继承一间房屋,第一继承人应继承半间房屋。三位继承人均同意。
(四)
第一、二位继承人经过协商,确定被继承人的一间半房屋归第一继承人,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一间房屋的价款。即一间半房屋两人商定价款时壹万伍千元整,所以一间房屋的价款第一继承人给第二继承人壹万元整,此继承事务完结。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数额。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1、时效限制。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2、权利放弃。必需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