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在其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旅游者,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因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扩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旅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违约行为,旅游经营者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作为旅游者在出现此类问题时,亦负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能够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情况下,旅游者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根据法律规定,旅游者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旅游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