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告行政违法不等于民事欺诈广州中院的法官何海涛表示,小米公司夸大的广告词并没有达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标准,虽有不当的部分,但仍不足以成为消费者轻信其“最好”的理由。而小米公司交付的涉案手机、具体配置与其广告词中提到的一致,只是在广告词中对于产品配置描述进行了过分的夸张。之后,小米公司也对这些不当的广告词进行了撤除、替换。由此可见,小米公司并无通过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的预谋。而梁先生作为消费者,仅凭借小米公司对其产品的广告词就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没有尽到谨慎判断的义务。因此,梁先生需要自己承担购买意思导致的后果,与小米公司的广告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基于上述情况,认为本案中小米公司并没有故意欺诈的行为。法官认为,不当的广告宣传行为不等于欺诈行为,广告违法同广告欺诈间存在情节轻重之分的区别。判断是否构成“民事欺诈”应当从三方面去考察: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欺诈故意,三是受害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法官认为,虽然工商行政部门对小米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其广告行为违法,但行政违法与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