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凭证,有两个用途:一是防止工伤职工本未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骗领医疗补助金;二是监督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