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就要求,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如果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客观上需要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则法律禁止将一个连续的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派遣期限而分别订立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实践中,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一些企业躲避长期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正常的工资调整等的手段,这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一种侵害。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劳动合同法对上述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