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与包工头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2、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包工头拖欠你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3、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4、本案中即使公司已经将所有的工程款与包工头结清,但只要你们包工头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且没给你们发工资的,你们可以直接去找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索要工资。或者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5、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你可以要求老板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你的工资;
6、若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可以直接包工头要求支付工钱,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你可以将包工头和具备用工主体的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