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如果为此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劳动局社保相关部门支付,否则此项赔偿也由企业支付。
支付过赔偿后,该职工与企业的原工伤关系终止,不需再支付其他工伤费用。
除工伤以外的费用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