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已经提交辞职书,在办理完辞职手续之后,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那么员工目前是需要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对于领导修改离职日期,只要离职日期在递交辞职书之后,且在递交辞职书之日开始一个月内都是没有问题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