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性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在当地政府的积极倡导下,由当地的工商联作为发起人,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会员企业互助联合、小额入股,自我服务、自担风险、自我管理,其机构的法律形式应该为社团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名称一般为“某某担保协会”。当地政府应当是中小企业互助性信用担保的监管者和服务者,侧重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讥担罐杆忒访闺诗酣涧不要干涉它们的正常经营活动。政策性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辖区为单位组建,重新整合各级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住房置业担保资金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共同组建一支专业担保基金,采用事业法人经营形式。由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及下属部门作为行业监管机构。其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同时吸收其他机构、团体的捐赠或资助。商业银行可按特定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担保机构资助。对于其资金运用,我们建议在政策性担保资金中,实物资产所占比例不能超过25%,其余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同时,政策性担保业务应规范至三大基本定位:一是信用担保业务,直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信用征集管理,间接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三是小额度服务,与银行“大客户、大企业”的定位互补。业务拓展应严格限定在两方面:一是为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咨询等;二是其它政策性担保业务。商业性担保:从各国信用担保业发展实践而言,该类担保机构的职能不适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其使命仅为一定时期的拾遗补缺角色。在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互助性担保机构一时难以有效满足中小企业担保需求的情况下,有必要积极鼓励商业性担保积极参与。建议商业性担保作为经营信用的企业,应当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由银监局负责统一监管;有必要大幅度提高商业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重新修订《担保法》,重视对专业担保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