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通过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完善了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多种救助方式,从制度上进一步扩大和保障了老年人可以获得的社会救助范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