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该套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有:其
一,已经明确了过户给你老公,不是夫妻两人,按照司法解释的司法精神,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其
二,拆迁后还迁的房子,系第一套房屋的补偿,只是资产形态发生了变化,没有注入婚后夫妻双方的劳动而积累的财富。其
三,假如还迁房屋夫妻用共同财产做了投入,还迁面积加大了,仅就增值增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